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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17个典型个税汇缴案例解析 ​
发布者:bzzwkj  浏览量:2377  发布时间:2020/3/17

【实务】17个典型个税汇缴案例解析 ​

2019年度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解析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确立的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全面实施,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将迎来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将2019年度内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平时预扣预缴的基础上,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汇缴多退少补。笔者结合典型案例解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能涉及的各种情形。


一、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一)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不需要汇算清缴。

【案例1】

王某(居民个人,下同)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5635元(税前应发工资,下同),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5635-60000-11875-39600-2400=-48240(元),小于0,即不需要预缴税金。假设王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王某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为65635元,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65635-11875=53760(元)小于6万元,不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也不存在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问题。


(二)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税,不需要汇算清缴。

【案例2】

赵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89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375元,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8900-60000-11375-12000=-24475(元),小于0,不需要预缴税金。另外,赵某因向乙公司提供税务咨询取得900元劳务报酬并已预扣预缴税金,因发表论文从杂志社取得稿酬1000元并已预扣预缴税金。假设赵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1)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58900+900+1000=60800(元);(2)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58900+900×(1-20%)+1000×(1-20%)×70%=60180(元);(3)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180-60000-11375-12000=-23195(元),小于0,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劳务报酬已预扣预缴税金=(900-800)×20%=20(元),稿酬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金=(1000-800)×70%×20%=28(元)。这种情形属于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60180元减除专项扣除11375元的余额48805元不超过6万元,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多缴税款48元,如果赵某不申请退税,则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三)有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即使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

【案例3】

张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5635元(每月均为4636.2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375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即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5635-60000-11375-24000=-39740(元),小于0,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为0。另外,张某同时还在乙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从乙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7600元(每月均为4800元),乙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假设张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1)2019年张某综合所得年收入=55635+57600=113235(元),小于12万元;(2)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3235-60000-11375-24000=17860(元),应纳税额=17860×3%=535.8(元);(3)这种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13235元减除专项扣除11375元后的余额101860元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但张某综合所得年收入113235元小于12万元,虽然汇算清缴需要补税535.8元超过了400元,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规定,仍可免除其汇算清缴义务且不需要补缴税款535.8元。


    (四)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但是年度补税金额400元以下的纳税人,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

    【案例4】

     李某无任职受雇单位,个人独立从事兼职代理记账和税务服务,每月从各家企业取得代理服务劳务报酬收入600元。2019年共取得劳务报酬136800元,平时各单位均预扣预缴税额为0元,其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三险一金”1680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假设李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1)2019年李某综合所得年收入为136800元,大于12万元;(2)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 136800×(1-20%)=109440(元);(3)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9440-60000-16800-24000=8640(元),应纳税额=8640×3%=259.2(元);(4)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为259.2元。这种情形属于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09440元减除专项扣除16800元的余额92640元超过6万元,原本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按照94号公告规定,综合所得年收入虽然超过12万元但年度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仍可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且不需要补税259.2元。


二、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税典型案例

4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汇算清缴补税,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一)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2万元,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补税且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

    【案例5】

    刘某在甲公司担任高级税务经理,2019年3月被母公司委派到其控股乙公司工作。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36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85635-60000-36875-39600-2400)×10%-2520=2156(元)。自2019年3~12月,刘某在乙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4880元,由于甲公司已经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乙公司再未缴纳“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也由其选择在甲公司扣除。乙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4880-5000×10)×10%-2520=4968(元),假设刘某2019年无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1)刘某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185635+124880=310515(元);(2)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85635+124880)-60000-36875-39600-2400=171640(元),应纳税额=171640×20%-16920=17408(元);(3)由于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273640元超过6万元,且综合所得年收入310515元已经超过12万元,因此,需要进一步判断刘某是否属于补税金额400元以上。(4)预扣预缴已纳税额=2156+4968=7124(元),应补税额=17408-7124=10284(元),大于400元,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情形。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刘某可以选择在其任职受雇的甲公司或乙公司任意一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10284元。


(二)预扣预缴申报的收入低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导致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案例6】

    苏某在甲公司担任税务总监,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4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48750元,专项附加扣除63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5635-60000-48750-63600-2400)×10%-2520=4568.5(元)。另外,2019年苏某还在乙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取得50000元董事费,由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独立董事不属于本公司员工,未将该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由于苏某取得董事费50000元未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时应计入综合所得。(2)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245635+50000×(1-20%)=285635(元);(3)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285635-60000-48750-63600-2400=110885(元),应纳税额=110885×10%-2520=8568.5(元),应补税额=8568.5-4568.5=4000(元);(4)按照94号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苏某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4000元。


    (三)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年收入额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且需要补税金额大于400元。

【案例7】

周某为甲公司税务经理,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4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48750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63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96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5635-60000-48750-63600-9600)×10%-2520=3848.5(元)。2019年1~12月,周某还与乙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39600元,乙事务所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9600-60000)×10%-2520=5440(元)。假设周某无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1)2019年周某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245635+139600=385235(元);(2)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85235-60000-48750-63600-9600=203285(元),应纳税额=203285×20%-16920=23737(元);(3)预扣预缴税额=5440+3848.5=9288.5(元),应补税额=23737-9288.5=14448.5(元);(4)周某2019年收入超过了12万元且应补税额超过了400元,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14448.5元。


    (四)累计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导致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要补税的。

   【案例8】

   沈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396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21750元,自行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000元(子女教育12000元和赡养老人24000元),甲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9600-60000-21750-36000)×3%=655.5(元)。2020年1月,经税务机关专项附加扣除核验时发现沈某的子女教育支出12000元已由配偶全部扣除过,因沈某是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限额为1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共计多扣除24000元。

     分析:(1)沈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39600-60000-21750-12000=45850(元),汇算清缴应纳税额=45850×10%-2520=2065(元);(2)2019年已预扣预缴税额655.5元;(3)汇算清缴应补税额=2065-655.5=1409.5(元)。(4)由于沈某汇算清缴补缴税额大于400元,且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情形,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1409.5元。


三、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典型案例

44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需要汇算清缴退税,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一)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但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计算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纳税人可以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案例9】

     李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94600元,各月份工资薪金均为5800元,但2019年2月其取得绩效工资薪金为250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为16500元(假设每月1375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每月2000元);甲公司2019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1月份工资薪金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5800-5000-1375-2000=-2575元,小于0,1月份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2月份绩效工资选择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应纳税额=[(5800+25000)-5000×2-1375×2-2000×2]×3%=421.5(元);3月份预扣预缴应纳税额=[(5800+25000+5800+5800)-5000×3-1375×3-2000×3]×3%-421.5=-77.25元小于0,暂不退税;4月至1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计算略,均不预缴个人所得税但也不退税。1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6400-5000×12-1375×12-2000×12=96400-60000-16500-24000=-4100(元),小于0,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1)李某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94600(元)小于12万元,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2)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96400-5000×12-1375×12-2000×12=96400-60000-16500-24000=-4100(元),小于0,2019年综合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李某2019年2月因取得绩效工资25000元选择并入当月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导致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较高,但已预扣预缴税额421.5元,如果李某申请退税421.5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但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案例10】

邓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担任税务经理,2019年1~12月在该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6800元,每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同,均为89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28500元(假设每月2375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36000元(假设每月30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1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900-5000-2375-3000=-1475(元),小于0,当月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2~1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计算略,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另外,2019年5月,邓某因给其他单位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9000元,扣缴义务人已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9000×(1-20%)×20%=1440(元);2019年10月,邓某因发表论文取得稿酬2000元,扣缴义务人已按照稿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00-800)×70%×20%=168(元)。

分析:(1)邓某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106800+9000+2000=117800(元),小于12万元,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2)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06800+9000×(1-20%)+2000×(1-20%)×70%=115120(元);(3)邓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5120-60000-28500-36000=-9380(元),小于0,应纳税额为0。但是,邓某2019年已预缴税额=1440+168=1608(元),虽然属于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但是取得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如果邓某申请退税1608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三)因年度中间就业、离职、退休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但预扣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案例11】

     金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月在该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635元,2月取得工资薪金8635元和去年绩效奖金48000元,1~2月每月自行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875元,专项附加扣除为2000元;甲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68.5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1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8635-5000-1875-2000=-240(元),小于0,不需要预缴税金。2019年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635+8635+48000)-5000×2-1875×2-2000×2]×10%-2520=2232(元)。2019年3月金某从甲公司离职在家复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9月金某在乙公司重新就业,每月取得工资薪金11800元,9~12月个人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2135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2000元;乙公司已经预扣预缴税额=(11800×4-5000×4-2135×4-2000×4)×3%=319.8(元)。

     分析:(1)2019年金某综合所得收入=(8635+8635+48000)+11800×4=112470(元)小于12万元;(2)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2470-60000-(1875×2+2135×4)-2000×12=16180(元),应纳税额=16180×3%=485.4(元);(3)2019年已预扣预缴税额=2232+319.8=2551.8(元),应退税额=2551.8-485.4=2066.4(元)。虽然金某综合所得年收入112470元不超过12万元,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但是如果金某申请退税2066.4元,则需办理汇算清缴。


    (四)预扣预缴时,未扣除或者未足额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导致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案例12】

     徐某任职受雇于甲公司,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96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8770元,由于徐某未向本单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也未申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甲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9600-60000-18770)×3%=924.9(元)。2020年2月,徐某发现其有专项附加扣除36000元(子女教育支出12000元和赡养老人支出24000元)在2019年预扣预缴时未申报扣除。

     分析:(1)2019年徐某综合所得年收入109600元小于12万元;(2)2019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109600-60000-18770-36000=-5170(元),应纳税额为0;(3)2019年已预扣预缴税额924.9元,应退税额924.9 元;(4)虽然徐某2019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可以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但是由于其预扣预缴时未足额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导致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如果徐某申请退税924.9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五)预扣预缴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导致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

    【案例13】

     赵某(残疾人)在甲公司(包头市)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96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877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甲公司已经预扣预缴税额=(109600-60000-18770-24000)×3%=204.9(元)。另外,赵某在乙公司(杭州市)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99600元,已经预扣预缴税额=(99600-60000)×10%-2520=1440(元)。赵某在两处均未按照税法规定享受残疾人减免税优惠。

分析:(1)《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9〕3号)第一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第一条规定,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9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2)2019年赵某综合所得年收入=109600+99600=209200(元);(3)综合应纳税所得额=209200-60000-18770-24000=106430(元),应纳税额=106430×10%-2520=8123(元);(4)汇算清缴应补税额=8123-(204.9+1440)=6478.1(元);(5)如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标准减免税额=6478.1×50%=3239.05(元),如果按照浙江省残疾人标准减免税金额为6000元,赵某最终选择在杭州市向任职受雇的乙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只需要补缴税金478.1元(6478.1-6000)。


    (六)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案例14】

    某居民个人周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担任高级税务经理,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36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4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85635-60000-36875-39600-2400)×10%-2520=2156(元)。假设周某的配偶因病住院支付医疗支出为268000元,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符合条件的自付部分57800元。

    分析:(1)周某选择由自己扣除大病医疗支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申报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金额42800元(57800-15000)且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2)2019年度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85635-60000-36875-(39600+42800)-2400=3960(元),应纳税额=3960×3%=118.8(元);(3)2019年度汇算清缴应退税额=2156-118.8=2037.2(元),如果周某申请退税2037.2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七)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

    【案例15】

     曹某任职受雇于甲公司,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96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4837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甲公司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89600-60000-48370-24000)×10%-2520=3203(元)。2019年11月以银行转账方式给当地市教育局捐赠10000元,已取得捐赠票据但预扣预缴环节未办理扣除。

     分析:(1)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89600-60000-48370-24000=57230(元);(2)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汇算清缴申报时允许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限额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捐赠扣除限额为57230×30%=17169(元),实际捐赠10000元,小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89600-60000-48370-24000)-10000=47230(元),应纳税额=47230×10%-2520=2203(元)。(3)汇算清缴应退税额=3203-2203=1000(元),曹某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1000元。


    (八)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预扣预缴时单独申报计税,汇算清缴时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

【案例16】

朱某任职受雇于甲公司,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28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8820元,专项附加扣除63600元,甲公司已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0元。另外,2019年3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0000元,甲公司纳税申报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并扣缴税款=40000×10%-210=3790(元)。假设朱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分析:按照《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朱某在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40000元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计税,则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22800+40000)-60000-18820-63600]×3%=611.4(元),由于预扣预缴时单独申报计税已纳税款3790元,应退税额=3790-611.4=3178.6(元),如果朱某申请退税3178.6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九)取得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计税,汇算清缴时成为无住所居民个人需要汇算清缴。

【案例17】

英国籍专家杰克被英国总部公司派遣到北京甲公司工作,原计划于2019年3月31日前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甲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薪金58600元,并已按照非居民个人办理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但因工作需要,总部公司将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延至2019年9月30日。因此,杰克2019年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超过183天,已实际构成无住所居民个人,假设不考虑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税收优惠。

分析:(1)由于非居民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税款计算方法不同。因此,杰克应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后,重新以居民个人身份计算应纳税额,并与预扣预缴税款比较,计算出应退(补)税额后,再按照44号公告判断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2019年1~9月,每月按照非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8600-5000)×30%-4410=11670(元),共计105030元(11670×9);(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相关规定,杰克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8600×9-60000)×30%-52920=87300(元),多预缴税款=105030-87300=11730(元),杰克可以在离境前或次年汇算清缴期办理汇算清缴,向北京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1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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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年收入额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且需要补税金额大于400元。

【案例7】

周某为甲公司税务经理,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4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48750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63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96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5635-60000-48750-63600-9600)×10%-2520=3848.5(元)。2019年1~12月,周某还与乙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39600元,乙事务所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9600-60000)×10%-2520=5440(元)。假设周某无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1)2019年周某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245635+139600=385235(元);(2)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85235-60000-48750-63600-9600=203285(元),应纳税额=203285×20%-16920=23737(元);(3)预扣预缴税额=5440+3848.5=9288.5(元),应补税额=23737-9288.5=14448.5(元);(4)周某2019年收入超过了12万元且应补税额超过了400元,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14448.5元。


    (四)累计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导致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要补税的。

   【案例8】

   沈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396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21750元,自行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000元(子女教育12000元和赡养老人24000元),甲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9600-60000-21750-36000)×3%=655.5(元)。2020年1月,经税务机关专项附加扣除核验时发现沈某的子女教育支出12000元已由配偶全部扣除过,因沈某是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限额为1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共计多扣除24000元。

     分析:(1)沈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39600-60000-21750-12000=45850(元),汇算清缴应纳税额=45850×10%-2520=2065(元);(2)2019年已预扣预缴税额655.5元;(3)汇算清缴应补税额=2065-655.5=1409.5(元)。(4)由于沈某汇算清缴补缴税额大于400元,且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情形,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1409.5元。


三、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典型案例

44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需要汇算清缴退税,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一)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但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计算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纳税人可以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案例9】

     李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94600元,各月份工资薪金均为5800元,但2019年2月其取得绩效工资薪金为250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为16500元(假设每月1375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每月2000元);甲公司2019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1月份工资薪金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5800-5000-1375-2000=-2575元,小于0,1月份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2月份绩效工资选择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应纳税额=[(5800+25000)-5000×2-1375×2-2000×2]×3%=421.5(元);3月份预扣预缴应纳税额=[(5800+25000+5800+5800)-5000×3-1375×3-2000×3]×3%-421.5=-77.25元小于0,暂不退税;4月至1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计算略,均不预缴个人所得税但也不退税。1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6400-5000×12-1375×12-2000×12=96400-60000-16500-24000=-4100(元),小于0,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1)李某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94600(元)小于12万元,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2)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96400-5000×12-1375×12-2000×12=96400-60000-16500-24000=-4100(元),小于0,2019年综合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李某2019年2月因取得绩效工资25000元选择并入当月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导致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较高,但已预扣预缴税额421.5元,如果李某申请退税421.5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但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案例10】

邓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担任税务经理,2019年1~12月在该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6800元,每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同,均为89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28500元(假设每月2375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36000元(假设每月30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1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900-5000-2375-3000=-1475(元),小于0,当月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2~1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计算略,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另外,2019年5月,邓某因给其他单位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9000元,扣缴义务人已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9000×(1-20%)×20%=1440(元);2019年10月,邓某因发表论文取得稿酬2000元,扣缴义务人已按照稿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00-800)×70%×20%=168(元)。

分析:(1)邓某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106800+9000+2000=117800(元),小于12万元,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2)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06800+9000×(1-20%)+2000×(1-20%)×70%=115120(元);(3)邓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5120-60000-28500-36000=-9380(元),小于0,应纳税额为0。但是,邓某2019年已预缴税额=1440+168=1608(元),虽然属于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但是取得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如果邓某申请退税1608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三)因年度中间就业、离职、退休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但预扣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案例11】

     金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月在该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635元,2月取得工资薪金8635元和去年绩效奖金48000元,1~2月每月自行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875元,专项附加扣除为2000元;甲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68.5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1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8635-5000-1875-2000=-240(元),小于0,不需要预缴税金。2019年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635+8635+48000)-5000×2-1875×2-2000×2]×10%-2520=2232(元)。2019年3月金某从甲公司离职在家复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9月金某在乙公司重新就业,每月取得工资薪金11800元,9~12月个人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2135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2000元;乙公司已经预扣预缴税额=(11800×4-5000×4-2135×4-2000×4)×3%=319.8(元)。

     分析:(1)2019年金某综合所得收入=(8635+8635+48000)+11800×4=112470(元)小于12万元;(2)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2470-60000-(1875×2+2135×4)-2000×12=16180(元),应纳税额=16180×3%=485.4(元);(3)2019年已预扣预缴税额=2232+319.8=2551.8(元),应退税额=2551.8-485.4=2066.4(元)。虽然金某综合所得年收入112470元不超过12万元,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但是如果金某申请退税2066.4元,则需办理汇算清缴。


    (四)预扣预缴时,未扣除或者未足额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导致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案例12】

     徐某任职受雇于甲公司,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96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8770元,由于徐某未向本单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也未申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甲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9600-60000-18770)×3%=924.9(元)。2020年2月,徐某发现其有专项附加扣除36000元(子女教育支出12000元和赡养老人支出24000元)在2019年预扣预缴时未申报扣除。

     分析:(1)2019年徐某综合所得年收入109600元小于12万元;(2)2019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109600-60000-18770-36000=-5170(元),应纳税额为0;(3)2019年已预扣预缴税额924.9元,应退税额924.9 元;(4)虽然徐某2019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可以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但是由于其预扣预缴时未足额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导致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如果徐某申请退税924.9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五)预扣预缴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导致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

    【案例13】

     赵某(残疾人)在甲公司(包头市)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96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877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甲公司已经预扣预缴税额=(109600-60000-18770-24000)×3%=204.9(元)。另外,赵某在乙公司(杭州市)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99600元,已经预扣预缴税额=(99600-60000)×10%-2520=1440(元)。赵某在两处均未按照税法规定享受残疾人减免税优惠。

分析:(1)《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9〕3号)第一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第一条规定,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9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2)2019年赵某综合所得年收入=109600+99600=209200(元);(3)综合应纳税所得额=209200-60000-18770-24000=106430(元),应纳税额=106430×10%-2520=8123(元);(4)汇算清缴应补税额=8123-(204.9+1440)=6478.1(元);(5)如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标准减免税额=6478.1×50%=3239.05(元),如果按照浙江省残疾人标准减免税金额为6000元,赵某最终选择在杭州市向任职受雇的乙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只需要补缴税金478.1元(6478.1-6000)。


    (六)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案例14】

    某居民个人周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担任高级税务经理,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36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4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85635-60000-36875-39600-2400)×10%-2520=2156(元)。假设周某的配偶因病住院支付医疗支出为268000元,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符合条件的自付部分57800元。

    分析:(1)周某选择由自己扣除大病医疗支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申报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金额42800元(57800-15000)且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2)2019年度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85635-60000-36875-(39600+42800)-2400=3960(元),应纳税额=3960×3%=118.8(元);(3)2019年度汇算清缴应退税额=2156-118.8=2037.2(元),如果周某申请退税2037.2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七)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

    【案例15】

     曹某任职受雇于甲公司,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96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4837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甲公司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89600-60000-48370-24000)×10%-2520=3203(元)。2019年11月以银行转账方式给当地市教育局捐赠10000元,已取得捐赠票据但预扣预缴环节未办理扣除。

     分析:(1)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89600-60000-48370-24000=57230(元);(2)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汇算清缴申报时允许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限额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捐赠扣除限额为57230×30%=17169(元),实际捐赠10000元,小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89600-60000-48370-24000)-10000=47230(元),应纳税额=47230×10%-2520=2203(元)。(3)汇算清缴应退税额=3203-2203=1000(元),曹某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1000元。


    (八)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预扣预缴时单独申报计税,汇算清缴时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

【案例16】

朱某任职受雇于甲公司,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28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8820元,专项附加扣除63600元,甲公司已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0元。另外,2019年3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0000元,甲公司纳税申报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并扣缴税款=40000×10%-210=3790(元)。假设朱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分析:按照《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朱某在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40000元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计税,则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22800+40000)-60000-18820-63600]×3%=611.4(元),由于预扣预缴时单独申报计税已纳税款3790元,应退税额=3790-611.4=3178.6(元),如果朱某申请退税3178.6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九)取得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计税,汇算清缴时成为无住所居民个人需要汇算清缴。

【案例17】

英国籍专家杰克被英国总部公司派遣到北京甲公司工作,原计划于2019年3月31日前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甲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薪金58600元,并已按照非居民个人办理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但因工作需要,总部公司将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延至2019年9月30日。因此,杰克2019年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超过183天,已实际构成无住所居民个人,假设不考虑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税收优惠。

分析:(1)由于非居民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税款计算方法不同。因此,杰克应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后,重新以居民个人身份计算应纳税额,并与预扣预缴税款比较,计算出应退(补)税额后,再按照44号公告判断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2019年1~9月,每月按照非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8600-5000)×30%-4410=11670(元),共计105030元(11670×9);(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相关规定,杰克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8600×9-60000)×30%-52920=87300(元),多预缴税款=105030-87300=11730(元),杰克可以在离境前或次年汇算清缴期办理汇算清缴,向北京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1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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