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盖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两条规定分别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最高,对自开发票和代开发票均有效。要注意的是,发票上一定是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
如果不想重复劳动
一次成活儿
那么下面
关于发票盖章常见的10个问题
您必须知晓
可见一张小小的发票
盖章的门道
还真不少!
上图中也提到了
有些发票盖章行为是多余的
小编再单独
把这些情况列一下
4种“多此一举”的发票盖章行为
1、会计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记账联上也加盖发票专用
章,这是多此一举!
2、会计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并同时又盖上财务专用章,这是多此一举!
提醒:发票上不允许加盖多个发票专用章。
3、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出来后,会计人员要求开票方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这是多此一举!
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4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4、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发票盖章虽然是一个简单的动作
但还是希望大家能认真仔细
处理好细节
才更能体现出财务人的
严谨优秀嘛~